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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虚构境外医疗养老兼职诈骗张某某约3.5万元

【标题】某科技公司虚构境外医疗养老兼职诈骗张某某约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因求职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双方以高薪境外兼职为由建立劳务关系。公司以医疗养老项目为背景,通过虚构境外工作机会诱导张某某参与资金垫付,最终导致资金被快速转移并账户冻结。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某,被以'医疗养老项目境外兼职'为名吸引。对方承诺日薪300元并要求先垫付5000元入金费,声称垫付后可获得返佣。张某某在未核实公司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现金交付方式向李某某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公司以'账户异常需屏幕共享验证'为由,要求张某某配合操作,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发送虚假工作流程截图。资金到账后,公司突然失联,张某某发现账户被冻结且资金流向不明。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境外工作机会构成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劳务协议,张某某未尽审慎义务导致损失。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及资金流向的合法性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通话录音,显示公司多次使用'医疗养老项目'话术诱导垫付。公司仅提供内部财务审批单,无法说明资金用途。仲裁员结合证据链及《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审查,认定公司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退还张某某垫付款项2.8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1500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数额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通过正规渠道核实企业资质,警惕'高薪+垫付'话术陷阱。对于要求屏幕共享、现金交付等异常操作需保持高度警觉。用人单位不得虚构项目骗取垫付款项,否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维权时应完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

分类:招聘兼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