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假刷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假刷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诈骗纠纷,张某某主张被公司以刷单兼职为名实施诈骗,造成虚拟币损失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足不出户日赚千元'为由吸引。公司工作人员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与其沟通,称需先完成3单刷单任务才能发放工资。在完成首单2000元转账后,对方以'账户异常需补缴保证金'为由诱导张某某向指定账户转入约3.5万元虚拟币。期间曾发送带有'公检法'字样的短信要求点击陌生链接验证身份,后公司突然失联并封停相关社交账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兼职项目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虚拟币损失;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交易,转账凭证显示张某某主动发起,且未签订书面协议,不应承担交易风险。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公司未能出示员工录用记录及工作成果证明。张某某提交了完整的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及对方账号封停通知,证明其受骗过程。公司虽提交所谓'工作流程说明',但内容与实际交易过程矛盾,且未提供任何反证材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兼职项目、伪造身份信息、诱导转账等多重欺诈行为,裁决公司限期返还张某某虚拟币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欺诈民事行为的条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