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对象诱导投资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婚恋对象诱导投资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建立关系,后被诱导参与虚假投资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婚恋交友软件结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的李某。对方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多次诱导张某某进行网络投资,期间要求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查看虚假交易记录。在持续两个月的交往中,张某某陆续转账约3.5万元用于所谓'项目投资',后发现李某实为冒充婚恋对象的诈骗分子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财务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李某系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质疑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宝转账记录的证据效力
【仲裁过程】仲裁庭采纳张某某提供的通话记录及平台信息调取凭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进行鉴定。通过分析资金流向发现多级拆分特征,结合婚恋平台用户身份核实信息,确认李某虚构公司员工身份实施诈骗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投资本金3.5万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网购欺诈赔偿条款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用户需警惕'投资致富'话术,涉及资金往来应保留完整证据链。企业应加强员工信息管理,防范身份冒用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配合司法机关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