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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冒充银行诈骗兼职人员培训贷

【标题】某科技冒充银行诈骗兼职人员培训贷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待业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招聘兼职为名实施诈骗,案由涉及教育培训场景中的虚拟币转账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看到'金融征信修复兼职'广告,通过添加客服微信后被引导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培训贷骗局。对方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征信修复需要缴纳培训费用'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虚拟币转账方式支付约3.5万元。张某某按指示在指定APP完成转账后,发现对方已注销账号并失联,遂向仲裁机构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金融机构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及赔偿;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签订培训协议,属民事合同纠纷,否认诈骗指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电商平台广告截图、虚假客服对话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APP界面截图。公司仅提供一份格式化回复函,未能说明资金去向。庭审中公司承认使用虚拟币转移资金但否认诈骗性质,仲裁委依电子数据认定其虚构金融机构身份实施欺诈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构成诈骗罪,支持申请人主张的全额退款请求,但未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部分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民事欺诈的认定标准,以及《电子签名法》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征信修复''培训贷'等话术陷阱,核实机构资质时应通过官方渠道确认。遭遇虚拟币转账诈骗应及时报警并固定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维权时注意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处理程序

分类:招聘兼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