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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被冒充对象骗款公司担责七成

【标题】网购用户被冒充对象骗款公司担责七成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电信诈骗产生纠纷,案由涉及冒充婚恋对象实施的网络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网购平台遇见自称'李女士'的婚恋对象,对方以介绍兼职为由添加微信。次日,该'李女士'谎称需缴纳培训费,诱导张某某通过公司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张某某在转账后遭遇账户冻结,发现被骗时已错过96110紧急止付窗口,遂以公司未尽安全提示义务为由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对所谓'婚恋对象'身份真实性进行核实,导致其陷入诈骗;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交易渠道,实际转账系个人行为且已尽告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及平台客服沟通记录,公司提供《用户协议》主张免责。经审查,公司未对涉及电信诈骗的异常交易进行有效拦截,且诱导用户脱离平台直接转账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返还2.45万元,张某某因未核实对方身份承担剩余30%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或便利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需完善身份核验机制,用户应警惕脱离平台的转账要求。发现账户异常应第一时间通过官方渠道冻结账户,保留证据及时报警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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