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误开屏幕共享遭冒充客服诈骗3.5万元
【标题】老年人误开屏幕共享遭冒充客服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72岁退休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刷单返利名义诈骗,要求返还约3.5万元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公司招聘广告应聘兼职客服岗位。该公司以'网络购物刷单返利'为由,先让张某某完成3笔小额网购订单(每单约500元)并承诺返现。后冒充电商平台客服人员联系张某某,称其账户异常需线下验证,诱导其前往指定地点交付现金3.5万元。期间多次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谎称'验证账户安全'。张某某在交付现金后发现无法提现,遂报警但因未及时保存聊天记录导致证据链不完整。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刷单返利项目实施诈骗;被申请人辩称张某某主动联系客服并线下交付现金属自愿行为,且未签订正式合同。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构成诈骗罪,以及张某某未及时保存证据是否影响责任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被申请人否认诈骗指控,称系张某某个人操作失误。申请人提交了与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部分监控视频,证明对方以'中奖领奖'为由诱导其开启屏幕共享。被申请人虽提供所谓'兼职协议',但因未加盖公章且关键条款缺失,被认定为无效证据。仲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虚构网络购物场景诱导开启屏幕共享的行为,但申请人未及时保存完整证据且现金交付存在疏忽,故判定被申请人承担70%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证据规则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网络刷单'诈骗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人应警惕'先返利后返本'的诈骗话术,遭遇要求开启屏幕共享、线下交付现金等异常操作时应立即终止。建议公民在遭遇诈骗时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发现被骗后24小时内报警并申请证据保全。用人单位应规范招聘流程,避免利用老年人信息差实施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