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平台虚假身份诈骗受害者索赔遭拒
【标题】婚恋平台虚假身份诈骗受害者索赔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婚恋平台遭遇诈骗,涉事公司被诉未尽审核义务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婚恋平台结识自称金融从业者的李某。李某以推荐高收益投资项目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约3.5万元。期间多次要求张某某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并脱离平台直接交易。后张某某发现李某身份造假,立即报警但未及时保留关键证据,导致无法追回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核实用户身份构成侵权,公司则称已按协议履行审查义务且交易为用户自主操作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平台注册资料、聊天记录及支付凭证。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李某资料经审核真实,张某某未按平台指引操作导致风险。仲裁委调取平台后台数据发现李某实为普通用户,且存在频繁更换头像等异常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张某某因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证据缺失承担70%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需对用户身份真实性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投资者应警惕高收益陷阱并留存完整证据链。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固定电子数据,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发现异常交易时应配合警方冻结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