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遭冒充老师电话诈骗证据不足
【标题】学生遭冒充老师电话诈骗证据不足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婚恋交友遭遇电信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金融分析师的李某。对方以指导投资为由诱导其参与裸聊,后以'保证金'名义要求转账。张某某通过电话向李某指定账户转账3.5万元,后发现对方实为诈骗团伙成员,遂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投资老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求返还全部款项;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未参与交易,且转账系通过第三方平台完成,无法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通话录音、转账凭证及裸聊截图,但未能提供李某真实身份信息。公司提出交易脱离平台监管,且张某某未尽核实义务。仲裁员结合证据链完整性及交易异常性进行综合判断
【仲裁结果】裁决李某诈骗行为成立,但因证据链存在断裂,仅支持追回部分资金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民事欺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分析启示】网络交友需警惕虚假身份,涉及大额转账应通过正规金融渠道完成。建议保存完整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转账凭证,发现诈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