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刷单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刷单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公司兼职员工,该公司为互联网教育企业,案由涉及教育培训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公司客服人员后,被以'金融培训项目'名义诱导参与刷单兼职。对方自称投资老师,谎称可提供高额返利,要求张某某先缴纳3.5万元培训费。张某某分三次通过信用卡转账后,发现公司账户被封停且无法联系负责人,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实际未开展任何培训业务,资金到账后即被转移至私人账户。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培训项目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被申请人辩称系双方自愿民事合同关系,认为张某某轻信网络诈骗分子的虚假宣传应自行担责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培训服务实际履行的证据。仲裁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其完整性后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公司于15日内退还张某某培训费用3.5万元及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