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微信交友借款遭诈骗案
【标题】待业人员微信交友借款遭诈骗案
【基本信息】本案涉及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结识某科技公司员工,以征信修复为由实施恋爱借款诈骗,双方因转账及证据问题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某科技公司员工的李某。李某以征信修复为由,谎称可帮助张某某提升贷款额度,诱导其通过微信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李某身份造假,且对方要求脱离平台进行私下交易,遂于2024年8月报案,但因支付记录被篡改,电子证据真实性存疑,导致维权困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员工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借款;某科技公司辩称与李某无雇佣关系,且交易未通过公司平台完成,否认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交友记录,但公司质疑电子证据完整性。经司法鉴定确认部分聊天记录真实性后,仲裁委结合支付记录时间节点及李某身份冒充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行为构成个人诈骗,但因张某某未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保全证据,且部分转账行为脱离平台监管,酌情支持返还80%金额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事诉讼法》第67条电子数据证据规则;《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认定
【分析启示】婚恋场景中需警惕征信修复等话术陷阱,重要交易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完成。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避免脱离平台私下交易造成举证困难。电子数据需同步保存原始载体,确保证据链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