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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交友诈骗损失3.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案

【标题】婚恋交友诈骗损失3.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婚恋交友被他人以虚假身份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件发生于2024年某月某市。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添加自称医疗行业从业者的李某为好友。李某伪造工作证及医生身份,以投资养老项目为由诱导张某某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APP,谎称可获取中奖资格获得高额回报。通过微信多次沟通后,李某以'保证金'、'税费'等名义要求张某某分五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资金到账后,李某迅速将款项转入关联账户并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系某科技公司员工,公司存在审核失职需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则辩称平台仅提供信息匹配服务,诈骗行为与公司无关,且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证据灭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APP界面截图、转账凭证等证据,公司提供平台运营协议及员工考勤记录。经调查李某在公司任职期间存在异常操作行为,但未直接证明公司知情。仲裁委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但诈骗行为系个人实施。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万元,并配合公安机关追缴剩余1.5万元违法所得。公司需承担因未履行平台审核义务导致的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需建立用户身份核验机制,发现异常交易应立即冻结账户。受害人应留存完整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发现被骗后第一时间报警并申请支付令。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诈骗的,用人单位存在管理责任需承担相应赔偿。

分类:婚恋交友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