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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遭杀猪盘诈骗损失3.5万元获赔

【标题】待业人员遭杀猪盘诈骗损失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络平台运营企业。本案系因婚恋交友诈骗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争议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婚恋平台结识自称金融专员的李某。对方谎称可提供贷款服务,诱导其下载伪造的贷款APP并注册账号。期间李某通过视频通话要求开启屏幕共享,以'验证资质'为由引导张某某将2万元转入所谓'安全账户'。后李某以'保证金'名义要求额外转账1.5万元,张某某未察觉骗局,于2024年6月12日通过ATM机现金交付。7月3日发现被骗后报警,但因超过紧急止付时限,公安机关未能追回全部资金。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后台监控中发现异常账户操作,但未及时封停涉案账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导致损失,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仅提供信息匹配服务,未参与资金流转,且已发现异常行为,但认为无法证明自身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平台聊天记录、转账凭证、ATM监控视频及对方冒充身份的证据。公司提供后台操作日志证明其发现异常后已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经质证,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及时封停涉案账号的过错,但张某某对诈骗手段存在认知偏差。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向张某某支付约1.05万元,其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0条、第35条关于平台责任与资金止付时限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应强化用户身份核验义务,发现异常行为需及时封停账号。建议公众警惕'先返利后保证金'话术,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存证据,注意资金止付时效性。对于线下接触要求开启屏幕共享的行为,务必提高警惕,避免财产损失。

分类:婚恋交友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