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招聘人员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招聘人员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68岁)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兼职诈骗产生纠纷,案由为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联系到自称某科技公司人事的李某某。对方以'刷单返利'为由,要求其缴纳3000元入金费并通过二维码转账至第三方账户。李某某谎称需支付手续费才能在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诱导张某某分5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无法提现且公司未注册,遂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已与李某某解除委托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确认张某某通过二维码向非公司对公账户转账。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某某行为获授权,且未举证证明存在合法委托关系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0日内返还张某某全部款项及利息,驳回公司其他抗辩主张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79条关于民事责任承担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以'公共服务'为名的兼职陷阱,核实公司资质及账户信息。老年人应避免向陌生账户转账,发现异常及时报警并申请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