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虚拟币刷单骗局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遇虚拟币刷单骗局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诈骗纠纷,涉及通过网络平台实施的虚假兼职招聘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上结识自称某科技公司员工的李某。对方以招聘兼职为由,承诺通过刷单返利可快速赚取高额收益。张某某按指示将3.5万元转入虚拟币账户,后被要求继续投资以解锁更多返利。初期收到少量本金返还,但随着资金投入增加,李某以征信修复、平台风控等名义要求追加转账。当张某某试图提现时发现账户被冻结,遂向平台投诉并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虚构公司资质,通过虚拟币通道实施诈骗;公司辩称系张某某自愿参与网络交易,且已提供部分返利,不构成诈骗。双方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及交易性质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全程聊天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平台投诉截图。公司对电子证据的连续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结合支付记录与网络购物场景特征,认定存在诱导性交易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全部投资款项3.5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2000元。公司需承担电子证据真实性验证义务及平台监管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求职者警惕'刷单返利'话术,需核实公司资质与交易渠道合法性。建议平台完善实名认证机制,对异常转账行为及时预警。维权时应同步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确认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