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太遭假公职人员骗贷3.5万元
【标题】张老太遭假公职人员骗贷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68岁退休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招聘兼职为名,通过冒充政府工作人员的方式诱导其办理培训贷,后因无法联系对方导致资金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网络平台看到'政府机关招聘文职'广告,对方以需缴纳培训保证金为由,引导其通过线上链接填写个人信息并转账约3.5万元。期间多次以'公职人员'身份要求张某某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户信息,后以'退款流程需要线下核实'为由,要求其前往某写字楼见面。张某某按指示交付现金后发现对方身份异常,遂于2024年8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未及时保存电子凭证导致关键证据缺失。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虚构政府背景、诱导办理培训贷的欺诈行为;公司辩称系个人诈骗行为与企业无关,且已配合提供部分通话记录,但否认存在恶意诱导。争议焦点在于企业是否对冒充公职人员的招聘行为负有审核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提交了与'公职人员'的通话录音、转账凭证及现金交付记录,公司仅提供部分员工招聘流程文件。经电子数据固定程序,确认申请人与冒充者存在多次沟通记录,公司未对招聘方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招聘过程中未履行对合作机构的资质审核义务,对张某某的3.5万元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申请人因未及时保存完整证据,对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规则,以及《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15条关于通话记录保存义务的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群体需警惕'政府合作'等话术陷阱,建议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用人单位应建立招聘机构资质审查机制,避免因疏于管理导致连带责任。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避免因时效问题影响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