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冒充婚恋对象诈骗兼职者3.5万元案
【标题】微信冒充婚恋对象诈骗兼职者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婚恋对象的女子,对方以招聘兼职为名诱导其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涉案APP。入职后要求缴纳3000元培训费,张某某通过信用卡支付后,APP因涉嫌违规被下架,无法办理退款。期间对方多次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后张某某发现APP系虚假平台,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申请人通过精准信息诈骗手段非法占有款项;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已履行告知义务,APP下架非其责任。双方对诈骗行为的主体认定及金额损失存在重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支付凭证及监控视频作为证据。公司出示平台使用协议截图,但无法证明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仲裁员结合APP下架时间线及屏幕共享操作记录,认定存在诱导性用工特征。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培训费用3万元,驳回其余赔偿请求。认定公司未尽平台审核义务,对诈骗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但张某某未签订正式合同影响部分诉求成立。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事诉讼法》第64条证据规则;《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告知义务
【分析启示】网络兼职需警惕精准信息诈骗陷阱,保留支付凭证及操作记录。平台方应加强资质审核,用户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电子证据,避免因证据瑕疵影响维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