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平台兼职诈骗受害者索偿
【标题】婚恋平台兼职诈骗受害者索偿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婚恋平台虚假兼职诈骗,涉及现金交付及贷款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某婚恋平台添加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主管的李某某为好友。对方以高薪兼职为由,诱导张某某缴纳入职保证金及培训费,合计约3.5万元。张某某按指示前往某市线下门店交付现金后,被要求通过电商平台开启屏幕共享进行所谓'贷款审批'操作。后因该公司未实际开展业务,平台账号被封停,张某某无法继续工作并发现对方身份造假。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虚构公司资质、伪造招聘流程构成诈骗;被申请人辩称张某某自愿参与且未签订正式合同,应自行承担风险。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及公司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婚恋平台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短信截图及电商平台操作记录。被申请人未能出示有效营业执照及员工名册,对资金流向及业务真实性无法解释。仲裁员现场核验平台账号封停时间,确认与张某某投诉时间吻合。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返还全部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认定其通过婚恋平台实施的虚假招聘行为构成民事欺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核实招聘方资质,警惕线上诱导线下缴费模式。平台需完善实名认证机制,发现异常账号及时封停。本案警示:虚构履约能力进行诈骗,需承担全额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