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虚假招聘诈骗兼职人员未退款
【标题】某科技公司虚假招聘诈骗兼职人员未退款
【基本信息】本案系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招聘兼职引发的诈骗纠纷。张某某通过线下招聘渠道入职该公司兼职岗位,后因培训贷问题产生争议,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维权。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在某市某区商业街被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人员以'高薪兼职'为由吸引。面试时,该公司使用伪造的营业执照和虚假职位信息,承诺每日工作2小时即可获得800元报酬。入职后,公司要求张某某支付3500元培训费方可上岗,且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转账。在张某某垫付费用后,公司以'系统升级''审核未通过'等理由拖延返佣,期间通过电话持续诱导其点击不明链接缴纳费用。监控视频显示,公司员工多次使用虚假身份伪造培训材料,资金到账后迅速通过多层账户转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培训贷流程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约3.5万元损失;公司辩称该行为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称培训费为'服务保证金'且已提供兼职机会,拒绝承担退费责任。双方核心争议在于公司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了三次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招聘现场监控视频、第三方支付凭证、伪造的培训合同等证据,证明公司使用虚假身份进行招聘并设置培训贷陷阱。公司虽提供部分兼职工作记录,但无法说明资金流向合理性。仲裁员结合证据链完整度及资金快速转移特征,认定公司存在重大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张某某返还培训费用约3.5万元,但对因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的部分损失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条款,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关于证据认定规则的适用。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求职者警惕'先垫付后返佣'的招聘陷阱,建议通过正规渠道核实企业资质。对于要求缴纳培训费的兼职岗位应保持高度戒备,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发现异常立即报警并依法维权。企业应规范招聘流程,杜绝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