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公司员工,因参与虚假兼职项目产生纠纷。公司以招聘兼职为名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街道广告栏看到某科技公司招聘兼职信息,通过线下接触后被要求垫付培训费及押金。公司员工以婚恋对象身份建立信任,诱导其通过虚拟币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无实际业务,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及时冻结账户,导致部分资金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兼职项目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损失;公司辩称系自愿交易且未明确诈骗故意,认为员工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扩大。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存在诈骗行为及员工损失认定比例。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虚拟币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及公司宣传资料,公司仅提供内部考勤记录。仲裁委结合支付凭证与员工证言,认定公司存在精准信息诈骗行为,但因报案延迟影响资金追缴效率。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对剩余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案件中涉及的虚拟币转账记录成为关键证据,但未及时止付导致部分金额无法挽回。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先垫付后返佣'等新型诈骗模式,核实公司资质及岗位真实性。遭遇虚拟币诈骗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注意保留转账凭证及沟通记录,避免因证据缺失影响维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