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领导诱导转账张某某获赔3.5万元
【标题】冒充领导诱导转账张某某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网络借贷纠纷,该公司为个体经营者,案件涉及婚恋交友场景中的虚假身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好友。李某以'投资理财'为由,通过虚假APP展示伪造收益数据,诱导张某某下载并注册该APP。期间以'项目急需周转''个人急用'等借口多次要求转账,累计通过二维码收款约3.5万元。后APP突然无法登录,李某失联,张某某发现其微信头像和公司信息均为虚假信息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领导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公司辩称该行为属个人行为,且未授权使用公司账户收款,否认与案件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32条通话记录、APP注册截图及二维码收款凭证。公司质疑电子证据真实性,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通过资金流向分析确认款项转入李某个人账户,结合平台身份核实结果,认定公司存在管理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判定公司对李某使用虚假身份及脱离平台交易的收款行为负有监管责任,支持张某某主张的2.8万元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5条经营者身份核验义务
【分析启示】婚恋交友场景中需警惕'熟人诈骗',建议保留完整通话记录和操作截图。企业应强化网络交易身份验证,对异常转账及时核查。遭遇诈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收集电子证据,避免超过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