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兼职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学生兼职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大学在校学生,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招聘兼职为名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由为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兼职平台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方以'投资指导老师'身份承诺高额回报。在签订电子合同后,公司要求缴纳'入金保证金',张某某通过网贷平台提现5000元转账给公司指定账户。后发现该公司账户频繁出现异常交易记录,且对方以'紧急止付'为由要求其继续转账,遂报警。公安机关查明该公司通过电信渠道精准筛选学生群体,利用虚假投资信息实施资金跨境流转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投资资质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民事合同关系,且已提供兼职岗位证明。核心争议在于电子合同效力、网贷资金流向证明力及公司是否存在虚构投资资质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通话记录及短信证据,委托第三方鉴定电子数据真实性。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用工材料,其提交的'投资导师'资质证明被证实系伪造。仲裁委依据资金流转证据及学生群体特征,认定该行为符合精准信息诈骗特征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扣除其本人承担的7000元网贷手续费及部分维权成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7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分析启示】学生群体应警惕'兼职投资'骗局,核实公司资质后再转账。遭遇诈骗应及时申请紧急止付,保留通话记录、短信截图等电子证据。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劳动者资金,且需承担主要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