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诈骗诱导投资损失3.5万元
【标题】求职诈骗诱导投资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后遭遇冒充公司人员的诈骗行为,导致投资款被非法转移。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招聘网站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职位信息,通过平台提供的联系电话联系到自称HR的王某。王某以缴纳培训费、保证金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约3.5万元。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对方账户被冻结且无法联系,随即报警。警方调查发现王某实为诈骗团伙成员,其伪造公司文件并冒充招聘人员实施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对方身份导致其被骗,要求全额追偿;公司辩称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未参与资金往来,认为属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通话记录、转账凭证及招聘平台网站截图,公司仅提供平台合作协议。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资质审核义务,且王某使用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构成表见代理。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条款,用人单位应对其名义被冒用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企业信息,警惕以培训费、保证金等名义要求转账的行为。用人单位需严格审查招聘人员资质,避免因管理疏漏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