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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培训贷诈骗立即报案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培训贷诈骗立即报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兼职员工,案由为涉嫌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成为兼职人员。公司以'金融培训'为由,要求其缴纳约3.5万元培训费,称需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相关手续。张某某按指示在银行网点现金交付费用后,被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以完成'资金托管'。后发现公司财务人员冒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指导其将款项转入所谓'监管账户',款项到账后即被转走。公司随后要求张某某脱离原有平台交易,拒绝退还费用,导致张某某损失全部款项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培训贷项目实施诈骗,被申请人抗辩称系双方协商一致的培训协议,且已提供'金融服务'应属合法交易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银行现金缴款单、与冒充金融机构人员的通话记录、公司财务人员诱导转账的聊天截图等证据。被申请人未能出示培训协议原件及金融服务凭证,对关键经手人身份存疑。仲裁员结合支付记录与公共服务场景特征,认定存在虚构金融资质的嫌疑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存在冒充金融机构、虚构培训贷项目的违法行为,裁决返还张某某全部款项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以'培训贷'名义实施的诈骗陷阱,核实机构资质时应查验官方备案信息。涉及大额现金交付需保留完整凭证,发现资金异常转移应第一时间报警,避免与诈骗分子配合完成犯罪行为

分类:招聘兼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