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招聘诱导培训贷诈骗3.5万元被仲裁
【标题】兼职招聘诱导培训贷诈骗3.5万元被仲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张某某通过线下街面招聘信息入职,后卷入培训贷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公司线下门店应聘兼职岗位,工作人员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其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3.5万元培训费。签约时未明确说明收款账户非公司指定账户,且培训老师冒充投资导师指导操作。张某某按指示将款项打入指定账户后,被告知需线下操作才能提现,后发现该账户实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虚构账户,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培训贷项目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公司抗辩称系员工自愿签订合同,且已提供部分培训服务,应按约定扣除合理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短信记录及培训合同等证据,证明款项支付与虚假宣传的关联性。公司虽提出交易记录截图,但无法说明账户来源及资金流向合理性。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对电子数据进行区块链存证,确认交易链条断裂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交易场景、隐瞒账户非实名使用事实的违法行为,裁决返还张某某2.8万元培训费及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电子数据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分析启示】警惕招聘中要求支付培训费等异常事项,应核实收款账户实名信息。发现资金异常流动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警,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劳动者参与违法金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