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培训贷骗局张某某索赔成功
【标题】兼职培训贷骗局张某某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兼职员工,因参与公司组织的虚假培训贷项目引发纠纷,案由涉及合同诈骗及民事赔偿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平台应聘兼职岗位,入职后被要求缴纳3000元培训费。公司员工以'投资老师'名义通过电话诱导其通过网贷平台提现5万元用于'保证金'缴纳,后以'办理公共服务资质'为由要求其将款项转入第三方账户。张某某在持续23天的诱导下,累计转账约3.5万元,最终发现该培训贷骗局后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培训项目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及利息;公司辩称系员工自愿参与的商业合作,且已提供部分培训服务,应按比例折算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网贷提现记录。公司仅提供员工考勤表及培训材料,未能说明第三方账户性质。仲裁员结合支付记录与公共服务办理场景,认定公司存在诱导性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限期返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约3.5万元,并赔偿其因网贷产生的利息损失2000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因欺诈行为撤销合同及赔偿损失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警惕以'公共服务资质'为名的培训贷陷阱,保留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诱导劳动者进行非自愿资金交易,劳动者遇类似情况应立即终止操作并报警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