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虚构征信修复诈骗兼职人员3.5万元
【标题】某科技公司虚构征信修复诈骗兼职人员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公司兼职员工,该公司以招聘网络兼职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结识自称某科技公司主管的李某。李某声称公司可提供征信修复服务,需缴纳3.5万元保证金。张某某未核实公司资质,在约定地点现金交付费用后,发现李某及公司员工已失联。调查发现该公司从未在正规招聘平台注册,所有交易均通过私人账户完成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征信修复业务构成诈骗,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民事合同关系。争议焦点在于现金交付是否构成刑事诈骗及电子证据证明力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58条短信记录及银行取现凭证。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无法提供反证。仲裁员实地调查发现该公司注册地址为虚设,且其业务范围与征信修复无关
【仲裁结果】裁决认定公司虚构征信修复业务,以婚恋关系为掩护实施诈骗,责令返还全部款项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警惕以征信修复为名的新型诈骗,求职时应核实企业资质,所有款项交付必须通过正规渠道。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