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平台假老师诱导投资提现受阻
【标题】婚恋平台假老师诱导投资提现受阻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65岁退休教师;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婚恋交友平台运营企业;案由为网络交友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金融分析师的李某某。对方以'投资理财'为名,伪造贷款审批通过凭证,诱导张某某在平台开设账户并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在连续三周虚假收益诱导下,张某某分四笔交付约3.5万元现金至指定账户,后发现李某某实为冒充投资老师的诈骗团伙成员,要求提现时账户已被冻结,平台未及时启动紧急止付程序。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平台未履行身份审核义务导致被骗;被申请人辩称平台仅提供交友服务,投资行为属用户自主操作。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平台是否应对虚假身份及投资理财诱导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平台注册信息、通话录音及转账凭证,被申请人则出示用户协议条款。经质证,平台未能证明已履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实名认证义务,且客服人员在发现异常时未及时冻结账户。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台责任范围内赔偿张某某损失1.2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条款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5条实名认证规定,平台未尽审核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需强化用户身份核验,发现异常交易应优先启动止付程序。投资者应警惕'屏幕共享'等高风险操作,遭遇资金冻结应及时报警并保留通讯记录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