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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诱导裸聊敲诈致损失3.5万元案

【标题】婚恋平台诱导裸聊敲诈致损失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婚恋平台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虚假平台诱导参与裸聊后遭敲诈,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某婚恋平台结识自称人力资源主管的李某某。对方以高薪招聘为诱饵,诱导其下载'某招聘APP'进行裸聊,期间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查看其工作证照片。随后以'保证金''资料费'等名义通过微信分6笔转账共计约3.5万元。直至2024年7月发现对方身份造假后报警,但因电子证据保存不当导致部分信息缺失。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平台存在虚假身份审核漏洞,导致被诈骗;公司辩称已履行平台审核义务,且诈骗行为系第三方独立实施,与平台无关。核心争议在于平台是否应就用户遭遇的裸聊敲诈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注册信息截图,公司提供平台用户协议和风控机制说明。针对电子证据真实性,仲裁员要求申请方补充第三方电子存证服务,但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公证,部分证据被认定为取证程序瑕疵。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返还申请人因平台审核失职导致的直接损失1.2万元,其余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条款,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1条平台实名制要求,认定平台存在过错但责任范围有限。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应完善用户身份核验流程,用户需提高警惕并留存完整证据链。遭遇类似情况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办理电子证据公证,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维权。

分类:婚恋交友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