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平台冒充对象索要培训费遭拒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对象索要培训费遭拒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婚恋平台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假身份骗取约3.5万元培训费用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结识自称'李女士'的异性,对方以恋爱为名诱导其加入名为'某职业培训'的微信群。群内所谓培训机构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要求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指定账户转账。在完成3次共计约3.5万元转账后,张某某发现对方实为职业诈骗团伙,遂向仲裁委申请追回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存在虚假宣传及未履行告知义务,要求退还全部款项;公司辩称已尽平台审核义务,且转账行为系个人自愿,与公司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委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注册信息;公司仅提供平台运营协议。经审查,发现公司未对用户身份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核,且存在诱导性宣传用语,认定其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退还2.45万元培训费用,张某某自行承担30%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及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与必要措施义务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