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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诱导投资未报案损失难追

【标题】婚恋诱导投资未报案损失难追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诈骗纠纷,张某某系网购用户,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从事金融投资的李某。李某以'高回报理财'为诱饵,通过线上聊天诱导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对公账户进行转账操作。初期李某承诺月息15%,通过电话指导操作使张某某获得小额返利,后以'账户风控''资金解冻'等理由要求继续转账。张某某累计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被骗,但因未及时报警导致关键证据灭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通过婚恋关系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仅为平台注册用户,未参与实际操作,且转账行为系张某某自愿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张某某与李某的通话记录,发现存在诱导性话术;核查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流水显示异常大额资金流动;但因张某某未在发现被骗后立即报警,部分转账记录被平台清空,导致证据链存在断裂

【仲裁结果】认定李某存在诱导投资诈骗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部分证据灭失,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平台审核义务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刑事诉讼法》第50条证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分析启示】婚恋场景中需警惕投资陷阱,发现异常应立即报警保全证据。网络平台应加强用户资质审核,避免成为诈骗工具。资金往来应保留完整记录,逾期报案可能导致损失扩大

分类:婚恋交友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