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检法诱导转账员工追回3.5万元损失
【标题】冒充公检法诱导转账员工追回3.5万元损失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张某某为公司财务人员,因遭遇网络诈骗导致经济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入职担任财务助理。7月,公司指使其参与刷单返利兼职,谎称可提升业绩获得奖金。9月,公司人员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通过短信联系张某某,以涉嫌信用卡诈骗为由要求其点击伪造链接进行'资金核查'。张某某在未核实链接真实性情况下,按指示通过公司提供的信用卡支付3.5万元后,发现账户被封停且公司失联,遂于2024年11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系自愿参与刷单业务,且已签订协议约定风险自担;张某某则认为公司虚构公检法身份诱导其转账,要求全额赔偿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短信截图、转账凭证及公司内部培训记录。公司承认存在刷单返利业务但否认诈骗指控。经调查,公司确曾使用伪造公文格式文件要求员工操作金融账户,且未对员工进行反诈培训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3.5万元,驳回其其他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认定公司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金融操作合规审查机制,员工需提高对冒充公检法等新型诈骗的识别能力,遭遇要求点击链接的异常指令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保留证据。本案警示用人单位不得将员工置于诈骗风险中,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