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银行员工以婚恋为名诈骗投资款
【标题】冒充银行员工以婚恋为名诈骗投资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投资纠纷引发仲裁,案由涉及婚恋平台交友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软件认识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李某谎称自己是某银行理财经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推荐'金融项目投资'。在多次电话沟通后,李某要求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完成投资,声称需脱离平台交易以保障安全。张某某分三次向李某个人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对方实为虚构身份且公司未开展相关业务,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追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投资合同纠纷,否认与李某存在关联,主张张某某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证明李某使用虚假身份进行诱导性交易。公司提交了李某离职证明及内部管理制度,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诈骗行为无关联。仲裁员结合账户异常情况及线下交易特征,认定存在重大履约能力瑕疵
【仲裁结果】仲裁委支持张某某主张,认定李某行为构成诈骗,但因证据链存在瑕疵,仅支持部分返还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举证责任的条款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交友需警惕虚假身份,投资前应核实对方资质。现金交付应保留完整证据链,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建议对高回报投资项目保持审慎,避免脱离正规平台进行私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