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诈骗3.5万元未追回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诈骗3.5万元未追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电信电话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兼职岗位,该公司注册为个体经营者,案由涉及合同诈骗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接到自称某科技公司招聘兼职的电话,对方要求先缴纳入职保证金3000元并办理贷款。在所谓'贷款审批通过'的诱导下,张某某通过短信平台向该公司对公账户转账约3.5万元。转账后发现该公司并无实际经营场所,且所谓贷款审批系统为伪造界面,资金被迅速转入第三方账户消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招聘事实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系员工主动要求贷款且未签订正式合同,不构成诈骗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张某某提供的短信截图、转账凭证及虚假平台界面截图,认定该公司通过电信电话实施虚构事实行为。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采信劳动者举证
【仲裁结果】裁决该公司于15日内返还张某某全部3.5万元款项,并承担5000元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电信诈骗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求职者警惕'入职缴费''贷款入金'等新型诈骗手段,建议通过正规招聘平台应聘,对要求预付款项的公司务必核实资质。遭遇资金被转走情况应立即保留证据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