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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虚假身份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婚恋平台虚假身份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婚恋交友诈骗产生纠纷,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金融机构高管的李某。李某以投资理财为名,诱导张某某下载虚假APP并进行跨境转账操作,期间通过线下见面加深信任。在转账约3.5万元后,李某突然失联。张某某发现李某实为冒充金融机构人员的诈骗团伙成员,遂向平台投诉并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虚构身份实施诈骗,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仅提供交友平台服务,未参与资金流转且无法核实用户身份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凭证及平台用户注册信息。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平台审核义务,且对李某线下接触行为的合法性未作合理说明。仲裁员依据证据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平台审核责任,需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约1.05万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侵权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条:非法利用网络从事诈骗活动的规制;《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需强化用户身份核验机制,用户应警惕线上诱导线下交易的新型诈骗手段,发现异常应立即保留证据并报警处理

分类:婚恋交友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