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职人员诱导兼职转账3.5万元被追责
【标题】冒充公职人员诱导兼职转账3.5万元被追责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系个体经营者,案由为涉嫌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短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方自称是政府审批部门工作人员,以'网络借贷兼职'为名承诺日收益150元、月收益5000元。张某某按指示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缴纳'保证金',后被要求下载指定APP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期间多次收到诱导操作指令。实际收款账户为第三方,张某某发现骗局后要求退款遭拒,累计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冒充公职人员虚构兼职项目构成诈骗;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参与网络借贷,且未核实账户信息,应自行承担风险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APP操作截图、转账凭证等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录证明。仲裁员依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公司存在冒充身份、虚构项目等诈骗行为,但因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协议,对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本金3.5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法律效果;《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关于冒充公职人员诈骗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网络兼职需警惕'高收益低风险'话术,核实对方身份资质时应要求查验政府官网信息。通过屏幕共享操作存在重大风险,建议开启录屏功能留存证据。遭遇资金损失应立即报警并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