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扫码转账遭诈骗仲裁追缴
【标题】待业人员扫码转账遭诈骗仲裁追缴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涉及虚假兼职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兼职招聘信息,声称可提供金融机构刷单返利业务,日薪高达300元。对方以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要求张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300元保证金,承诺次日返还。张某某按指示将约3.5万元分5笔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该平台系伪造,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诱导转账的诈骗行为,要求追缴全部损失;公司辩称系个人冒充公司名义实施诈骗,与企业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张某某提供的社交平台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认定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未核实付款资质的过错。公司虽提交内部通讯记录证明不知情,但无法解释为何允许个人使用非公司账户收款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承担主要责任,退回张某某部分款项并配合警方追缴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劳动法》第50条关于工资支付的义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定
【分析启示】求职需核实企业资质,警惕'高收益低风险'话术,电子证据应同步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原始载体,发现诈骗应及时报警并留存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