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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虚假身份诱导投资损失3.5万元

【标题】婚恋平台虚假身份诱导投资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婚恋交友遭遇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结识自称金融从业者且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李某某。对方以投资理财为名,承诺高额回报,诱导张某某通过短信及通话记录进行多次转账。期间通过伪造客服人员身份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制造虚假退款理赔场景,最终导致张某某现金交付3.5万元后发现被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已尽平台审核义务且未直接参与交易。双方对是否存在履约能力及脱离平台交易的证据真实性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证据交换时,张某某提交了婚恋平台对话记录、转账凭证及短信截屏。公司对屏幕共享请求的证据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结合通话记录中多次提及公司名称的细节,判定存在诱导交易嫌疑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投资损失2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赔偿规则

【分析启示】婚恋交友需警惕虚假身份陷阱,投资前务必核实对方资质。平台方应加强用户身份审查,避免因审核疏漏承担连带责任。遭遇诈骗应及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保留电子证据时应注意完整性与连续性

分类:婚恋交友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