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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检法人员微信诈骗追缴违法所得案

【标题】冒充公检法人员微信诈骗追缴违法所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诈骗纠纷申请仲裁,张某某系该公司普通员工,案由涉及虚假身份及第三方支付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认识自称'公安民警'的李某某。对方以医疗养老项目为由,要求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APP进行投资。在微信聊天中,李某某伪造警官证及通缉令,诱导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约3.5万元。资金到账后,李某某以'案件保密'为由要求张某某勿向他人透露,并在3天内将资金转入多个账户完成转移。张某某于2024年7月发现被骗后报案,但因未及时保存完整证据,导致侦查困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身份欺诈及非法占有目的,要求追缴全部损失;公司辩称与诈骗行为无直接关联,认为员工应自行承担因轻信他人导致的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APP相关证据。公司仅提供员工入职登记表,未能说明APP业务性质。张某某提交的转账凭证显示资金流向与公司账户无关,但存在与李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APP进行核查,发现其注册地与公司不符,且未取得金融资质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协助诈骗嫌疑,要求冻结相关账户并启动追缴程序,但因证据链不完整,仅支持追缴部分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245条关于涉案财物处理的规定

【分析启示】婚恋场景中需警惕冒充公检法诈骗,保存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要及时有效。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加强实名认证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要配合警方止付。遭遇诈骗后需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避免因报案不及时导致追责困难

分类:婚恋交友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