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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裸聊敲诈近4万元证据不足被驳回

【标题】婚恋平台裸聊敲诈近4万元证据不足被驳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涉及婚恋交友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结识自称某科技公司高管的李某。李某以裸聊为诱饵获取张某某信任后,虚构公司融资项目,声称可提供高收益理财机会。在微信聊天中要求张某某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并诱导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转账约3.5万元。后李某失联,张某某发现李某实为冒充领导的诈骗分子,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领导实施网络诈骗造成损失,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辩称与张某某无劳动关系,且未参与诈骗行为,认为其诉求无事实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二维码收款凭证及部分监控视频作为证据。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主张张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无法证明公司存在过错。仲裁委要求补充证据,但张某某未能提供更多有效材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公司存在过错,对张某某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但认可其主张的诈骗行为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分析启示】网络交友需警惕身份冒充,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用人单位应加强员工信息安全教育,避免因第三方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婚恋交友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