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平台虚假对象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婚恋平台虚假对象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婚恋平台用户,被申请人该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引发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婚恋平台结识自称'李女士'的女性。对方以裸聊为诱饵要求张某某通过QQ添加好友,随后以'投资理财'为名诱导其扫描二维码转账约3.5万元。张某某发现被骗后,调取平台后台数据发现收款账户为第三方虚拟账户,且该账户存在频繁异常登录记录。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诈骗分子通过伪造身份信息在平台注册,并利用监控视频固定了线下见面场景。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核实用户身份导致其被骗,要求全额退款;平台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用户自行泄露信息应自行担责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作为电子证据。平台质疑视频来源真实性,但仲裁委认定其通过平台系统日志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交叉验证,确认账户异常情况。庭审中双方就平台审核义务范围展开辩论,仲裁委采纳了电子数据固定技术鉴定意见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以及第1195条网络平台的安全注意义务条款,结合《电子签名法》关于电子数据合法性的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应建立更严格的实名认证机制,用户需警惕'精准诈骗'话术,重要交易应留存多维度证据。电子证据需通过技术手段确保完整性,监控视频可作为关键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