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平台员工冒充贷款诈骗3.5万元
【标题】婚恋平台员工冒充贷款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婚恋交友被他人以贷款专员身份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婚恋交友App上结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专员的李某。李某以可协助办理高额度贷款为由,通过社交平台引导张某某缴纳'资质审核费'和'保证金',先后五次通过支付宝转账共计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李某实为冒充身份的诈骗分子,且该公司未注册任何贷款业务,相关虚假平台已于2024年8月被封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员工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项;公司辩称李某系个人行为,且已通过社交平台完成业务对接,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完整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虚假平台封停通知,公司仅提供内部员工名单否认李某身份。经质证,仲裁委认定李某使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行为,但无法完全确认转账与诈骗的直接因果关系。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冒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判令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75条关于民事欺诈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婚恋交友需警惕职业诈骗,建议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对方身份。涉及大额转账应留存完整证据链,发现虚假平台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用人单位应对员工使用企业名义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