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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遇培训贷诈骗冒充公检法骗钱

【标题】张某某遭遇培训贷诈骗冒充公检法骗钱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兼职期间遭遇培训贷骗局,公司冒充公检法人员要求提供验证码,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件发生于2024年某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兼职岗位。入职后,公司以‘培训贷’名义要求其缴纳3.5万元课程费用,谎称需配合公检法调查。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转账操作诱导其提供手机验证码,后以‘补交材料’为由持续索要验证码,最终张某某发现被诈骗。因未及时报警,仅保留部分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公检法身份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公司则称该交易为自愿签订的培训协议,验证码仅用于内部系统验证,否认存在诈骗行为。双方争议核心为是否构成真实交易及是否存在虚假身份冒充。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作为证据,显示公司员工多次使用‘公检法’名义施压。公司辩称未签订书面合同且交易流程合法,但无法解释为何要求提供验证码。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培训贷的隐蔽性及身份冒充的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公检法身份、诱导提供验证码等违法行为,判定其构成诈骗,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部分证据效力减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诈骗行为规制

【分析启示】警惕以‘培训贷’名义实施的新型诈骗,保留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发现身份冒充应及时报警,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个体经营者更易成为诈骗工具,需加强资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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