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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获赔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涉嫌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认识自称某科技公司财务部主管的李某某。对方以公司需办理公共服务事项为由,要求张某某协助转账至所谓'安全账户',并声称需支付约3.5万元保证金。张某某通过支付宝多次转账共计2.8万元后,发现李某某实为冒充公检法人员的诈骗分子,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要求返还全部转账款项;公司辩称与张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未授权任何人员使用企业账户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某的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报警回执。公司虽否认李某某身份,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转账系张某某个人行为。仲裁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认定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存在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返还张某某2.8万元转账款项,并赔偿误工损失5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工资支付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人员的新型诈骗手段,建议企业严格审核员工权限,个人转账前应核实对方身份。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分类:婚恋交友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