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用户,被涉案平台工作人员冒充公检法及贷款专员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申请贷款审批通过后,接到自称'公安部经侦科'的电话,称其账户涉及重大案件需配合调查。对方伪造警号及通缉令,以保证金名义诱导张某某向某境外账户微信转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平台实际为非法贷款中介,且所谓'公检法'人员无法提供有效工作证及案件信息。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工作人员冒充公检法机关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平台方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验证码导致资金损失,且未签订正式合同,不构成诈骗。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虚假警号通话录音、平台网站截图等电子证据;平台方申请对网站截图真实性进行鉴定,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根据《电子签名法》认定电子证据效力,结合资金跨境流转特征判断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平台方存在冒充公职人员欺诈行为,裁决返还张某某2.8万元本金并赔偿维权费用,其余诉求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规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投资用户应警惕'贷款审批通过'等话术诱导,对要求提供验证码的陌生来电保持警惕。平台方需强化身份认证机制,对跨境资金流转建立监控预警。电子证据需完整保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原始载体以增强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