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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冒充招聘人员骗取高额加盟费

【标题】微信冒充招聘人员骗取高额加盟费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加盟代理合同纠纷案,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案由涉及商业交易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人员的李某,被宣传为教育培训项目加盟可获高收益低风险。李某以需缴纳保证金及培训费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实际不存在,且所谓收款账户为第三方个人账户,无法通过正规渠道提现,遂向仲裁委申请追回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员工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公司辩称已提供培训服务,款项用于项目运营,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及转账凭证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一份格式合同,但无法说明账户使用合法性。仲裁委要求双方就服务内容进行举证,公司未能出示培训记录或项目运营证明,张某某则证明收款账户与公司无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主体及账户使用不实行为,但因合同约定存在争议,裁决返还部分款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个体经营者需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合作方资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时应注意完整性。对于所谓高收益项目,应警惕'低风险'宣传,及时通过银行流水核对资金流向,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交易并固定证据。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