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冒充公检法诈骗征信修复费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冒充公检法诈骗征信修复费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借贷纠纷被公司以征信修复为由实施诈骗,案由涉及冒充公检法机关的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岗位。入职后,公司人事以'征信修复'为由,要求其缴纳约3.5万元费用,并伪装成公检法机关人员通过视频通话实施威胁。为配合'核查',张某某按指示在支付宝转账后被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后发现该公司注册的涉案APP已下架,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征信修复'程序,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被申请人则称该费用为正规服务项目,张某某未核实信息导致损失。双方就转账行为性质及公司是否存在欺诈故意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支付宝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截图及涉案APP下架通知。公司未提供服务合同或发票,仅以'内部流程'为由抗辩。仲裁员结合网络借贷场景中屏幕共享的异常操作及APP下架情况,认定存在重大欺诈嫌疑。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并承担本案调查费用。认为公司利用招聘平台实施虚假征信修复骗局,通过冒充公检法机关制造恐慌,构成诈骗既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征信修复业务。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求职者警惕'征信修复'骗局,切勿轻信冒充公检法的线上操作要求。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利用招聘平台进行非法活动。维权时需及时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证据及APP下架证明,通过司法途径追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