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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获赔

【标题】员工遭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商业交易中遭遇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收到自称公司李总的电话,要求其处理一项虚假采购业务。对方指示通过非平台渠道将3.5万元转账至某对公账户,承诺事后补发合同。张某某按要求完成转账操作,但后续发现该账户实为虚构,且李总并非公司实际负责人,钱款被用于非法投资活动。公司以未签订合同为由拒绝承认交易真实性。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应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认为交易系个人行为且未签订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转账凭证、通话记录及平台异常交易截图。公司虽质疑电子证据真实性,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认定张某某已尽合理核实义务,公司未履行账户真实性审查责任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3.5万元及利息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重大交易双重验证机制,员工需留存完整沟通记录。发现异常交易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避免因未核实账户真实性导致损失扩大。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