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检法微信诈骗追缴违法所得案
【标题】冒充公检法微信诈骗追缴违法所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高校学生,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商业交易纠纷。该公司以加盟代理为名,通过电话联系诱导当事人下载虚假APP,后以中奖领奖为由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接到自称某公安部门的陌生来电,对方通过精准信息诈骗手段获取其个人信息,谎称其涉及洗钱案件需配合调查。在要求下载'安全验证APP'后,以退缴涉案资金为由诱导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3.5万元。期间对方伪造警官证、通缉令等文件制造逼迫感,直至6月发现异常后报警,但因未及时保存聊天记录导致取证困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追缴损失;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个人信息且未签订代理协议,认为其存在重大过失。争议焦点在于诈骗行为的认定及责任划分。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凭证、通话录音及部分聊天截图,公司仅提供虚假的加盟合作协议。仲裁员调取监控视频发现,诈骗分子通过伪造公文实施心理胁迫,结合通讯记录认定公司存在诈骗故意。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认定张某某因轻信伪造公文导致损失,但因未及时保存关键证据,酌情扣除部分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第50条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冒充公检法诈骗,遇事应优先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建议及时保存通讯记录,发现被骗后立即报警并申请冻结相关账户。对于追缴违法所得,需完善证据链以提高执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