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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冒充投资老师骗取社保退款

【标题】企业主冒充投资老师骗取社保退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涉及社保医保诈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公司负责人王某以'社保优化'为由,多次在办公室组织所谓'投资讲座',声称可代办社保退款业务。期间王某冒充投资顾问,要求张某某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并通过线下接触引导其将约3.5万元工资款转入第三方账户。后张某某发现该账户与公司无关,且王某未实际办理社保退款,遂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社保诈骗行为,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并赔偿损失;公司辩称王某行为属个人行为,且未签订书面合同,认为张某某未履行岗位职责导致损失发生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转账记录、会议录音及王某工作证件复印件。公司仅提供考勤记录作为抗辩。经核查,王某确系公司员工且存在伪造资质行为,仲裁委认定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但公司未实际获得社保退款款项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非法所得2.8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陷入错误处分,且劳动者有权追索违法所得

【分析启示】警惕企业以'公共服务'名义实施身份冒充,办理社保业务应通过官方渠道。发现异常转账应及时冻结账户并保留证据,用人单位需完善内部合规审查制度

分类:公共服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