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银行人员骗取公司3.5万元案
【标题】冒充银行人员骗取公司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被申请人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系因冒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收到自称某银行客服的陌生来电,对方以公司社保补贴政策调整为由要求开通屏幕共享功能。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张某某按指示通过信用卡支付方式向对方账户转账约3.5万元。事后发现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造假,转账凭证显示收款方为个人账户而非正规金融机构。诈骗分子通过精准获取公司信息,伪造政府文件及银行资质,诱导财务人员线下见面并索取转账操作权限。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冒充银行人员诈骗导致损失,要求公司全额赔偿;公司辩称财务操作需经多级审批,认为员工未核实身份应自行承担责任。双方对是否构成职务侵权及赔偿比例产生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通话录音、转账凭证及伪造的政府文件截图。公司虽提供内部审批记录,但未能证明已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仲裁员现场演示屏幕共享风险,确认诈骗分子通过伪造银行工号及公章实施精准诈骗。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建立有效的身份核验机制,对财务人员因轻信伪造身份导致的损失承担30%责任;张某某因未核实对方资质及未留存完整沟通记录,自行承担70%损失。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民法典》第1165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政务沟通三级确认制度,财务人员需严格核验对方身份信息及资质证明。对于涉及大额资金的操作,必须要求线下见面时查验公务证件并留存完整证据链。建议定期开展反诈培训,防范屏幕共享等新型诈骗手段。